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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主任記者 張麗彬)昨日,省政府下發了關於《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轉作風抓落實促振興報告工作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了嚴格要求。
  規定提出,國務院文件出台後,各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在1個月內,通過政務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傳達學習、採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況;3個月內,向省政府書面報告政策實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難問題及工作建議。
  省政府文件出台後,各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在1個月內,通過政務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傳達學習、採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況;3個月內,向省政府書面報告政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以後每3個月,向省政府書面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政策落實情況。
  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性工作會議後20天內,各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向省政府書面報告傳達貫徹會議精神,部署落實會議要求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安排;2個月內向省政府書面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業務會議後20天內,各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向省政府書面報告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或工作進展情況。此後,每月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落實到位。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代表、委員反饋辦理情況,並於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向省政府書面報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請示省政府的事項,經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後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原則上承辦部門應於15天內,研究提出意見並向省政府書面報告。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報告辦理結果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政府辦公廳說明理由和進展情況,明確辦理反饋時限,併在辦理期限內向省政府書面報告。  (原標題:省政府公佈政策後各市需一個月內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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