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無理由退貨”明確納入上海地方立法。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明年3月15日起實施。(11月21日《新聞晨報》)
  此次上海明確將“7天無理由退貨”納入地方立法,在《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對網購商品完好概念進行了界定,並且明確了無理由退貨商品的適用範圍及排除商品,退貨商品費用的返還,退貨運費的承擔者等問題。那麼,上海條例能否保障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貨”權利順利實現?筆者認為,我們不容盲目樂觀。
  眾所周知,並不是任何商品只要一拆封檢查就能發現質量問題。如果屬於外觀問題,當然能很快發現,如果不是外觀問題,而是商品內部構件問題,不經使用,一般是很難發現的。然而,商品一旦經過試用、使用,就不可能“不污不損”,完好無損。所謂“不污不損”,其實是對消費者試用商品權利的限制。此其一。
  其二,條例規定,通過網購交付的報紙、期刊不屬於7天無理由退貨範圍。筆者想問:假如消費者收到的報紙、期刊在快遞(物流)途中受到污損毀壞,或者存在印刷裝訂質量問題,或者缺頁,或者內容錯誤,是否也不能退貨?須知這不是“無理由”,而是“有理由”!
  其三,消費者行使“7天無理由退貨”權利必須商品經營者積極配合。如果消費者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存在質量問題,但要求退貨,而經營者置之不理,或者拒絕退貨,或者拒絕返還貨款,怎麼辦?消費者如何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工商等執法部門是否應該依申請介入,為消費者維權?
  其四,條例規定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似與立法宗旨不符。條例是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失而制定的。如果因為商品本身質量問題,消費者選擇退貨,讓消費者承擔運費是否有失公平?
  應當明確,無論商品有無質量問題,消費者都可以選擇無理由退貨。籠統規定由消費者承擔退貨運費,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退貨權利的行使?由於條例沒有從法律層面上對“無理由”作出具體解釋。在現實中,很可能所有的“無理由”都將演變成“有理由”,所謂的“無理由退貨”根本無法實現。
  此外,條例沒有明確工商、質監、食藥等部門和消協在實施“7天無理由退貨”保障消費者權利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出現懶政不為,無視消費者利益訴求。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消費者權利,僅有立法規定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了法律後,更要重視法律內容的執行落實,要求執法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可見,上海條例並不能讓消費者樂觀。
  文/劉運喜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7天無理由退貨”入法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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